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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 的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16:15

索引号: MB1981744/2022-245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州政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政务局、发改局、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措施》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州政务局                       州发改委          

州住建局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措施》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科学组建定标委员会

1.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2.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如定标成员在数量上或技术、专业等方面无法满足招标项目定标实际需要,可由招标人外聘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技术、专业等方面专家参与定标,招标人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二、合理确定定标方式

3.招标人按照“评定分离”改革相关文件要求,自行选择定标方式,具体定标方式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选取定标方法时,应当做到实力优先、利润合理,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三、规范定标工作程序

4.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5.定标前可进行清标与考察,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人需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次日召开。若需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定标会议可适当延期,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日内召开。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告中标人。

四、严格定标工作纪律

8.不得对中标候选人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凡泄露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环节中的得分及排名情况的人员,一经发现,按泄密问题处理,启动追责问责机制。

9.招标人主要负责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定标工作应当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管理,严格执行民主决策议事相关规则。

10.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或者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