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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16 11:00 来源: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招标人场外交易或规避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的包容免罚清单所列情形。
(六)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鄂公管委发〔2021〕2号)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第二批)》(鄂公管委发〔2022〕2号)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2022〕27号)第七条

2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招标人场外交易或规避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2022〕27号)第八条

2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减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招标人场外交易或规避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当事人有两项以上情形,或第(三)、(四)项情形中表现突出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2022〕27号)第八条

2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机关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