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政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评标专家:
根据《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 号)及《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鄂公管函〔2022〕3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我局草拟了《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恩施州区域库相邻县市评标专家共享使用办法(试行)》,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书书面反馈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俊,电话:8243811,邮箱:eszztbjg@163.com
附件:《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恩施州区域库相邻县市评标专家共享使用办法(试行)》
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恩施州区域库相邻县市评标专家共享使用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我州评标专家资源,规范州、县(市)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提高恩施区域评标专家库利用效率,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恩施区域库评标专家为相邻县市专家共享。
第三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要求,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由招标人书面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管机构报备后,可以不采取远程异地评标。州内主场和客场的评标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州相邻县市专家共享使用工作的统筹部署及综合协调。各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工作的协调督办。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共享工作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及场所服务。
第五条 依据各县市地域,以就近原则划定专家共享区域,各共享区域范围如下:
恩施州、恩施市共享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宣恩县区域内专家;
利川市共享利川市、恩施市、建始县、宣恩县区域内专家;
建始县共享建始县、恩施市、利川市、宣恩县区域内专家;
巴东县使用本区域内专家;
宣恩县共享宣恩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区域内专家;
咸丰县共享咸丰县、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区域内专家;
来凤县共享来凤县、恩施市、宣恩县、咸丰县、鹤峰县区域内专家。
鹤峰县共享鹤峰县、宣恩县、来凤县区域内专家。
第六条州内评标项目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专家抽取手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须按照第五条划定的共享区域范围以勾选的方式对地域进行抽取设置。主场专家在共享区域内随机抽取专家。异地客场专家抽取,首先随机抽取确定异地评标场地,然后在确定的场地共享区域内随机抽取客场评标专家到达确定的场地评标。
第七条 州外其他地区抽取恩施州作为远程异地评标客场的,按照《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10号)规则执行。被确定为客场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主动提示主场工作人员按本方案划定的各县市共享区域使用范围对地域进行抽取设置。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的规定,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综合专家库子系统一进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评标专家信息自动推送。专家抽取过程严格落实招标人、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交易中心“四方监督”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抽取共享区域使用范围专家时,应合理设置专家到达时间。以共享区域内最远地区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到达时间应设置在2小时以内。评标专家在收到语音通知后又因故无法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地点的,应在半小时内通知抽取部门。
第十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评标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需补抽专家的,可按就近、便捷、快速原则,在最近1-2个县市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部门、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将评标项目的视频监控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存档。
第十三条 在共享使用区域内跨县市参加评标的专家应选择安全、便捷、可靠、有保险保障的交通方式往返评标,交通费参照省《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50公里以内每人100 元、50公里以上每人200元的标准包干发放,其他评标劳务费(评审费、异地评标补贴、误工费)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有关规定发放。评标结束时间晚于21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异地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异地评标专家一般应在评标地留宿,第二天返回。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相邻县市专家共享使用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专家共享使用评标活动管理台账,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专家共享使用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