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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州直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 暂行办法》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11-18 15:24 来源: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根据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大数据中心对《州直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暂行办法》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局认真分析,多方考证。对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具体采纳如下:

州大数据中心意见: 1. 审核流程中:项目经州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州大数据中心负责将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纳入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统一组织实施修改为项目经州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州大数据中心负责将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纳入年度计划,州财政安排资金,统筹组织实施。2.将建设方案流程图中组织实施修改为统筹实施。

采纳情况:根据州大数据中心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再征求其它单位意见。

州司法局意见:根据州政府领导批示,我局对《州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涉及资金概算,建议征求州财政局意见。

采纳情况:依据州司法局反馈意见,我局征求了州财政

局的意见。

州财政局意见:年度预算需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按照时间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及所需资金预算审核和审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议在办法中对审核时限予以明确。

采纳情况:我局对《州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审核流程”中第三款“审核”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每年11月30日前对次年拟建信息化项目根据州大数据中心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我局根据上述三个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对《州直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反复详细的修改,并形成《州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暂行办法》印发实施。